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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维权日旅游消费提示

旅游资讯2019-03-20 09:26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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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维权日旅游消费提示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旅游业也随之蓬勃发展,旅游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3.15消费者维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哈尔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根据以往的旅游投诉案例,总结发布旅游消费提示,希望对即将出行旅游的游客能够有所帮助。

一、警惕旅游广告的发布者的合法资质

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线上交易旅游产品也成为经营者和旅游者都很青睐的方式。与此同时,以户外俱乐部的名义,通过微信等方式宣传、招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情况也随之出现,还有“健康讲座”、“保健品感恩答谢”、“老年艺术团演出”、“ 买商品赠旅游”的方式等作为噱头组织的旅游活动。这种组织多数不具备组织旅游的资质,没有实际经营地点,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无法确定“领队”人员的身份,无法确定租赁车辆的合法运营手续,不会购买必要的保险,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或者人身意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旅游者面对花样繁多的宣传手段和各类促销手法时,应仔细甄别,保持理性,切忌盲目冲动,做到理性消费。如果要选择参团出行,请务必选择具备资质的旅行社,签好书面旅游合同,谨慎选择低价产品并积极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二、合同中的条款是权益的保障

旅游产品由“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构成,旅游者关注线路价格的同时,应该对旅游合同中这六大要素的具体服务标准进行仔细阅读,比如住宿酒店的标准、往返航班的信息、违约责任等,如果约定不明确,可以进行补充说明。利用互联网订购旅游产品,可以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便捷省时的消费服务,因此越来越多旅游者的选择在线上购买旅游商品,下单前应先仔细阅读产品说明,看清产品的预定限制、报价、日期等内容,按自己需求下单购买,避免事后因没有看到约定而引发纠纷。

三、个人原因取消行程会带来经济损失

以往的投诉中,行程开始前因工作档期变更、签证拒签、个人证件失效、身体不适、同伴无法出行、出发延误等旅游者自身的原因而取消行程的案例,发生比例很高。旅游者往往对因此而发生的经济损失不能理解,不能接受,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旅游产品带来的服务,就没有发生费用,不应该有损失。出游前,旅行社需要提前预订往返机票、住宿、旅游车等,因此会有扣除费用的比例,旅游者退订对旅行社也是一种损失,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是合理的,且符合《旅游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旅游合同不止是约定了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也约定旅游者的违约责任,因此旅游者违约也是按照约定对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出境游保证金要采取银行托管方式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出境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必须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不得要求旅游者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个人账号。如遇出境游保证金不能按约退还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遇到旅游纠纷,可向12301国家旅游服务热线或组团社所在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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